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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特种设备使用、检测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特种设施安全专刊)予以公布。
2025年9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康某某使用伪造叉车作业人员证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相关涉嫌制售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至公安部门。
根据外地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池州某新材料公司对叉车作业人员康某某的从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经查,康某某未通过叉车作业人员考核,以购买伪造发证机关为“芜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叉车作业人员证》在池州某新材料公司从事叉车作业工作。康某某使用伪造叉车作业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7月3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3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小区内当事人登记使用的电梯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5台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超期1个月未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案
2025年4月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某及电梯检测人员王某及王某洋分别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对2024年度电梯自行检测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电梯检测机构,为东至县大渡口镇某小区6号楼使用的1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检测服务,未履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安全主体责任,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人员王某、王某洋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认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上述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直接负责主管职责。当事人及王某、王某洋、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自2024年4月开始使用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未经首次检验;使用的1台合力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自2024年4月开始使用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未经首次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5.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台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5年8月4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台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2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1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进一步调查发现,2024年执法人员就已查处其使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从事叉车作业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但直至2025年检查时,违法行为仍未纠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非法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案
2025年8月15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池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非法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对某学校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查,当事人与该学校签订了维保合同,维保项目涵盖半月保、季度保、半年保、年度保养等其他保养项目。在合同期限内,当事人又以100元/月将上述电梯半月保业务转包给胡某某个人。当事人将业务转包后,胡某某多次在未到达现场的情况下,使用当事人员工账号登录池州市智慧电梯APP,虚假填写维保项目结果,完成电梯半月保保养记录。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非法转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提醒:特种设备安全是民生大事,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细化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为人民群众筑牢安全屏障。


